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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5章 宏雁寨(第4页)

董雁此时也开口了,“三妹,小将军给了银子,想要让这些小子长长见识,你也就当是活动活动筋骨,如何?”

“好吧,既然大姐都开口了。”

高晓随手指了指几个人,“你们几个跟我来。”

那个几个被点到的人都觉得自己的小腿在打颤。

司佑锦只觉得自己想笑的紧,一旁的其余五个人都凑了过来,“大姐大姐,就不能给我们几个毛小子打着玩?”

司佑锦在一旁只是笑着,董雁看向司佑锦,司佑锦只是后退了一步做了一个请的动作,意思是随董雁处置。

张昼和其余的几个人一脸震惊的看向司佑锦。

那个眼神就好像在说:不是,老大,好歹咱们也是花了银子的,就不能自己选吗?为什么和被劫上山任由处置的感觉一样啊!

此时董雁笑着开口:“你们可以自己选,我们一共八个当家的,都在这了。

几个人细细一瞧,这才瞧见了还有一个女子坐在那小鸡啄米似得打着瞌睡。

董雁介绍道:“那是我们最小的八妹,平日没什么爱好,就喜欢打盹。”

一时间几个人都选了其他人,没有选择那个八妹,司佑锦皱了皱眉,戳了戳张昼,“你要不选一选八妹试试?”

张昼白了司佑锦一眼,一脸大义凛然,“就算我挨其他姐姐揍,也不能欺负人家的小妹!”

司佑锦笑出了声,董雁闻言也笑了,两个人都没说什么,只觉得张昼有些天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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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科普:(有点长,不喜欢的宝宝可以直接忽略,正文请看下一章)

在暴利的诱惑下,古代贩卖人口还是形成了一种职业。专门从事拐骗、掠夺、贩卖人口的人,称为“牙侩”

,俗称“人贩子”

,拐卖人口则称为“诱口”

从汉代开始,法有已有明文此乃大罪,但是因为利益之大,虽王法如炉,但这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。《史记》中多也是有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。

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、盗杀伤人、盗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,并处以磔刑(砍头后碎shi)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,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。

到了唐朝,法律规定:“诸略人、略卖人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。为妻妾子孙者,徒三年。”

到了元朝,《元史·刑法志》记载:官民人等“但犯强窃盗贼,伪造宝钞,略卖人口,冢放火,犯奸及诸死罪”

,一律交有司处置。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,贩卖人口和造假币、掘墓、纵火一样,是滔天大罪。

到了明清时期,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,但在惩治方面,刑罚却有所减轻。大明律中规定,“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、为妻妾子孙,杖一百,徒三年”

,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,罪行减轻。

到了万历年间,相关律法有所变动,贩卖人口的人都会游街或配充军,如果本人死了将会由其自送替代。如果有残害儿童的,则会被处以凌迟之刑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在明朝有一个罪名叫“采生折割”

,简单来说,就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,这个罪在当时是非常严重的。一经现犯罪人,抓拿,然后等待他的是凌迟,而且是不论主犯和从犯,均是同罪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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